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18 20:23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85)法律字第 28234 號
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(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) 非現行
第 5 條
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,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,得即向賠償義務
機關請求賠償。
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前項請求後,應於三十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
。
前項賠償金之支付或為回復原狀所必需之費用,由編列預算之各級政府撥
付者,應即撥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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